京人社工发〔2012〕131号 2012年07月02日
各区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各用人单位:
根据《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》(京人社工发〔2011〕381号)的规定,现将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本市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,应选择当地一家乡级以上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,并填写《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》(见附表),经当地医保部门确定并签署意见后,报本人所在单位。
二、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,签署意见后在区、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。
三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,由用人单位持经过备案的《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》到所在区、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审核。
四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
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二○一二年六月六日
电话接听时间:
工作日8:30-12:00,13:30-17:00
人事档案:010-84885488 / 5082
人才交流:010-84881928
现场业务办理时间:
工作日8:30-12:00,13:30-17:00(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)
教育培训: 010-84885090(同传真)
邮 箱: hrchem@ 126.com/hrchem@vip.126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