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社会保险】关于本市城镇户籍无档案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操作办法
日期:2012-12-14

 京社保发〔2010〕51号 颁布时间:2010.12.03

    各区(县)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:
为了维护无档案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,经研究,现将本市城镇户籍无档案人员(以下简称“无档案人员”)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业务操作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无档案人员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(乡镇)社保所申请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。
    二、区(县)街道(乡镇)社保所到所在区(县)社保经办机构建立组织机构代码为“WD+区县代码”开头的无档案人员缴费单位,为申请参保的无档案人员办理参保手续。单位名称为“某某街道无档案人员缴费单位”,缴费人员类别为“自由职业人员”。(例如WD101001为东城区某某街道无档案人员缴费单位)
    三、无档案人员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需填写《北京市无档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申办单》(见附件)一式三份,并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,街道(乡镇)社保所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:
(一)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无档案人员,街道(乡镇)社保所通过“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(职介、人才版)”软件(以下简称“企业版软件”)报盘并打印《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》和《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》各一式两份,于每月5日-25日到所在区(县)社保经办机构为无档案人员办理参保手续。
(二) 已参保,目前处于灵活就业的无档案人员,街道(乡镇)社保所通过企业版软件报盘并打印《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》一式两份,于每月5日-25日到所在区(县)社保经办机构为无档案人员办理续保手续。
(三)无档案人员正常参保后,应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,并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,次月1-5日由区(县)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。次月18日前社保财务进行收款处理。扣款未成功的,区(县)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街道(乡镇)社保所。
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、扣款时账户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连续三个月扣款失败的,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对其社会保险费的扣缴,责任由个人承担。个人要求恢复其缴费时,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办理。
    四、农转非人员,个人不建档案的,可参照无档案人员参加社会保险。
    五、本操作办法自2011年1月起施行。
   附件:北京市无档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申办单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○年十二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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